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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财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

作者:组织部时间:2016-04-21浏览:521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更好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,明确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,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规定。

第二章分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

第二条分党委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全面负责。

(一)分党委书记的责任:

1、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,严格按照《党章》、《细则》规定,领导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,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。

2、主持召开分党委会议,研究、部署发展党员工作。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,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党员发展工作。

3、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做出总体规划。

4、主持召开分党委会议,讨论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,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、盖章。

5、认真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,组织查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的人和事。

(二)学院分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领导的责任:

1、具体负责研究生、本科生的发展党员工作。牵头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、本科学生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度和计划。

2、对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、指导。

3、具体落实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工作。

4、负责学生入党材料的审阅工作并协助做好有关考察工作。

(三)分党委委员的责任:

所有分党委委员都要关心、支持本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,在讨论党员发展的分党委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,并按照分党委的分工和安排,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工作。

第三条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

(一)党支部书记的责任

1、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组织的认识,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。

2、及时主持召开支委会,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;明确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的具体要求。

3、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,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,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。认真整理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材料,对材料真实性负责。

4、指导培养联系人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》,做好发展对象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的公示工作。负责推荐本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的培训学习。

5、主持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,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,并签名盖章,及时报分党委审批。

6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出转正申请后,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宜,并将讨论结果报分党委审批。

(二)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:

1、在支部研究确定学年发展计划后,及时将本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分党委。

2、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、政审,广泛征求群众意见,并如实向支部汇报。

3、负责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准备工作,做好会议记录,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《入党志愿书》,经支部书记签署后,连同其他材料报分党委审批。

第四条培养联系人的责任:

(一)经常找被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谈心,了解他们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等方面的情况,指出存在的问题,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。

(二)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,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,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登记表》并及时向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。

(三)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,及时建议支部将其列为发展对象。

第五条入党介绍人的责任

(一)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。

(二)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思想品质、现实表现、经历、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。

(三)指导被介绍人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。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,如实向党组织和党员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,并表明自己的态度。

(四)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介绍人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,帮助其克服缺点和不足,使其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。

第三章 责任追究

第六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,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,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,分别予以责成检查、通报批评,或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。

(一)违反党章规定,降低党员标准,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。

(二)对应考察的发展对象不考察或考察不细,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入党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(三)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发展不合格党员的。

(四)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。

(五)对下级党组织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发生违纪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的。

(六)不认真审查入党材料,致使抄袭或网络下载入党申请书、思想汇报的人被发展入党的。

(七)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调查处理,或者将群众来信等材料泄露给被反映人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
(八)侮辱、诽谤他人,破坏他人名誉,使符合入党条件的人不能入党的。

(九)故意或无故拖延审批党员、丢失发展党员有关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
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

第七条属于分党委、党支部一般成员责任的,由分党委纪检委员提出处理意见,分党委研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,并交党委组织部备案;有违纪行为的,上报校纪委,按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。

第八条属于分党委主要领导责任的,由校党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;有违纪行为的,由校纪委负责责任追究。

第五章附则

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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